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第三季度全省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一)食品、保健食品方面
1、邢台市冉某特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近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食药安保支队,经过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联合查处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该案涉及河北、山东、河南、四川四省,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处。查获假冒“五粮液”系列、“泸州”系列、“全兴醇”等白酒制品共7.2万余件(约45万瓶);查处包装材料公司2家,查获假酒包装盒30万个、外包装箱4万余个。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冉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唐山市某药房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案。2015年9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唐山市路南区某药房经营“金虫草三参益气胶囊”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该药房销售的“金虫草三参益气胶囊”, 标示生产厂家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资质,未生产过该产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288元,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唐山市开平区某商贸公司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案。2015年9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开平区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抗腿抽筋高钙咀嚼片”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抗腿抽筋高钙咀嚼片”标示生产厂家未生产过上述产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廊坊市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2015年7月,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对辖区内某超市经营“后奕肠”产品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超市经营“后奕肠”产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4000的行政处罚。
(二)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案例
1、承德市门某某通过微商销售伪劣化妆品案。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微商购买的“鑫易莱”牌化妆品有质量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该微商销售产品系仿冒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化妆品。
门某某供称,“鑫易莱干细胞面膜”等三种假冒“鑫易莱”化妆品是于广州市某化妆品商行购进。自2014年5月开始至2015年5月30日,共购进112545元产品,并以微商形式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门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行为已构成犯罪,由承德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沧州黄骅市某药店销售按假药论处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案。2015年5月21日,沧州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在黄骅市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标示进口药品的2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质量可疑,且该药店现场提供的进货票据中标示的该药品批号与实货不相符,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药品予以扣押。
经协查,2盒样品不是标示企业的分包装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性为按假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药店经营假药行为涉嫌犯罪,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7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医院涉嫌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沧州某医院使用的医用干式胶片涉嫌假冒。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药库发现医用干式胶片及其空包装,现场不能提供产品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随即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协查,其中三个批号的医用干式胶片产品属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其使用假冒医疗器械产品行为涉嫌犯罪,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邯郸市永年县某药房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案。2015年7月29日,邯郸市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年县某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药房营业厅货架发现5盒二类医疗器械全自动臂式电子血压计,该药房未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该药房应当在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执法人员责令该药房限期改正。2015年8月22日对该药房进行复查时,在该药房再次发现2盒二类医疗器械全自动臂式电子血压计。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向社会公告其单位和产品名称的行政处罚。
5、张家口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无证二类医疗器械血糖试纸案。2015年1月8日,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某企业举报:张家口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该公司产血糖试纸系假冒产品。张家口市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血糖试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批号为4E5A4S血糖试纸,系天津市某商贸公司业务员范某采购并私刻印章、伪造票据以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供应给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注册证二类医疗器械血糖试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量化标准审核表》第一条的规定。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连锁公司处以没收剩余8盒血糖试纸;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并处罚款80000元,罚没合计86400元的行政处罚。
6、廊坊市食药监局查处廊坊某药房有限公司出借许可证案。2015年7月6日,廊坊市食药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载有药品的可疑车辆驶入廊坊开发区麻营唯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进行跟踪侦查,发现该物流有限公司院内仓库内存放有大量药品。经查,广东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廊坊开发区麻营唯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院内设立仓库,利用廊坊某药房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先后购进货值390余万元药品。廊坊某药房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公章用于广东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并进行网上交易药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廊坊市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廊坊某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