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5-10060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2015年食品药品稽查案情通报(第1期)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5-05-11

2015年食品药品稽查案情通报(第1期)

2015年食品药品稽查案情通报

(第1期)

1、定州市杨某某非法生产加工肉制品案。20153月,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定州市北门街杨某某无证生产加工熟肉制品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场地不具备生产条件,无检验设备,属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当场查获标注“石家庄杨柳食品有限公司”的蒜味肠、罗汉肠、腊肠等产品750公斤,并对杨某某冒用“石家庄杨柳食品有限公司”厂名,擅自印刷标签,非法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查封其生产设备,没收全部产品,罚款10000元。

2、峰峰矿区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豆芽案。20154月,邯郸市峰峰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富盛批发市场、泉丰批发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并对市场内涉嫌违法生产非法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豆芽样品检验,该市场张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其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石家庄多家医疗器械公司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诺和针案。根据群众举报,石家庄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销售标示为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无菌注射针(简称诺和针)的多家医疗器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协查,证实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未在中国生产、经营过批号为12J21T21J25M,13D05T三个批号的诺和针,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石家庄市食药监管局遂依法对涉案公司分别立案查处,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对涉案公司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