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5)G-002号 |
案件名称 | 保定安国市宋明军涉嫌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高丽参产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保定宋明军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高丽参产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加工劣质中药材行为,没收违法生产涉案物品;2、并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3倍即9528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5-02-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