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权利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相对 人权利 | 陈述、申辩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3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回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3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要求听证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 |
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