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YTA-2018-10049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标题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5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21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50号提案的答复

鲍万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刑法相关条款的建议

1.关于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的建议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但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调整到危害公安安全犯罪一章中,涉及到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章节体例的整体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款内容、各章节的条文顺序均需要大幅度变更。对您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省人民法院将适时向最高法院、省人大反映。

2.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两罪的刑罚幅度、附加刑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144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多个量刑档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罪的法定刑分别高达无期徒刑和死刑。

全省各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三年审结相关案件1100余件,有力惩处了犯罪。从近年来调研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生产规模小、地点隐蔽、分散程度高、犯罪手法多样性等特点,由于犯罪分子一般没有正规账目,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难度较大,证据能证实的犯罪事实、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相对少,一些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多。

综上,您所提建议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契合。对提案中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省法院将向最高法院反映,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前,继续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财产刑和行业禁入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加强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关于扩展行业禁入的建议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8月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就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要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2017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总局要求,对全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作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累计作出资格罚70余件。

三、关于缩短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复审周期的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0年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未设定标准复审周期,应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及时修订。

四、关于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的建议

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部门和司法机关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每年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12331投诉举报主题宣传”三大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部署、宣传食品药品监管举措和成效、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宣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并按照“项目化、载体化、品牌化”的思路,策划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体宣传行动,如: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百千万”工程、“尚德守法一诺千金”食品企业签名亮诺主题活动、“食品药品安全燕赵行”系列采访活动等,在全省形成了“报刊有文章、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影像、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立体宣传体系,进一步提高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增强了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推动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升了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认知度和满意度。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近2万余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千万余份,制作宣传展板近10万块,接受宣传的群众近1000万人次。全省法院加大了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2014年至2016年,省法院连续三年组织了全省部分法院集中宣判,并发布典型案例,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2017年省法院拍摄了宣传片,报道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全省各级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通过发布审判信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公开宣判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成果,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有力震慑了犯罪。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