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保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器械经营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对目前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情况进行了解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目前国家局正在对该《规定》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二、我省目前已有石家庄市、保定市制定了《医疗器械储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经了解,国家局也正在起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储存、配送服务”的具体规定,拟制定全国统一的“提供储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标准。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许可,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规定。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