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餐饮许可证改为前置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件要求,国务院决定将餐饮服务许可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2015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实现“两证合一”。2015年12月1日,我省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再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字〔2016〕161号)关于“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要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应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