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军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流动饭店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 2014年出台了《河北省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和乡镇、村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对聚餐宴席举办活动的登记备案程序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场所布局、饮用水卫生、厨师资质、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聚餐活动主办者和承办厨师、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集体聚餐活动举办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全面提升了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镇(街)食品监管机构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备案与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无缝隙、全过程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2014年以来,全省逐步建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了“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监管网络完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积极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底,建立了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工作机制、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和责任事故追究机制,逐步实现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覆盖管理。
三、强化农村集体聚餐报备和指导。农村集体聚餐协管员根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的申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超过100人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向乡(镇)食安办报告,超过500人的乡(镇)食安办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乡(镇)食安办、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全力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300人以下的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现场指导,301至500人的由乡(镇)食安办现场指导,500人以上的由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现场指导。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设施、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作加工过程、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等进行全面指导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四、注重自律自查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了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些地区部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逐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开展联合经营,提升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质量水平,一些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也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等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将农村集体聚餐治理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全省各地以落实“四有两责”和网格化管理为依托,深入推进国家五部门部署的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行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全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六、强化宣传培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各地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旦因农村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农村流动饭店的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明确“谁来管,谁来做”,逐级落实责任,实行片区分片包干,落实片区有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初步构筑起“县政府负总责,镇政府直接负责,镇食品安全办直接抓,村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具体干”的格局。
(二)开展有证餐饮单位与流动厨房捆绑式经营试点。针对“流动厨房”流动性强、无强制监管措施等问题,尝试鼓励、倡导有证餐饮单位开办流动厨房,规范经营管理,淘汰不备案流动厨房,这样既规范了市场环境,避免无序竞争、压价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实现对其有效监管。
(三)强化农村厨师的体检培训。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从事农村聚餐的村厨师进行动态管理,登记造册。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乡镇派出机构(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辖区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知识培训。对健康体检和合格并通过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培训的村厨师,统一发放村厨师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加强农村聚餐指导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全面增强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责任意识,克服坐等群众上门报告的工作态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本村举办聚餐情况,及时主动上门跟踪服务,做到:明确备案程序,明确聚餐须知,明确厨师须知,明确基本设施,明确加工制作流程,明确聚餐审查内容。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聚餐举办者和参加者中饮食安全意识,增强其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性。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婚、寿、乔迁等集体聚餐庆祝活动。
感谢您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局工作予以支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