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报送食品药品补助资金2022年区域绩效目标和2021年度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的通知》(药监综财函〔2022〕3号)要求,我局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国家局下达我省的区域绩效目标,对2021年中央下达我省的食品药品监管(药品部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了绩效自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食品药品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2020年,财政部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20﹞265号),提前下达我省2021年补助资金5676万元,2021年7月财政部 《关于下达2021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21﹞148号)下达我省2021年第二批补助资金4238万元,全年实际下达补助食品药品补助资金9914万元(根据我省制定的《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分配办法计划,其中分配用于药品方向的补助资金为5346.5万元),同时明确了我省的区域绩效指标,其中一级指标3个,分别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8个,分别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性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三级指标41个。
(二)省内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我局根据国家局2021年下达我省的各项任务,并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省本级3427万元、市县1919.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抽验、化妆品抽验、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不良反应监测、监管队伍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疫苗批签发、“两品一械”监管等八方面工作。同时按照各级承担的任务量对绩效指标进行了分解,分解到市县的数量指标有8个,分别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企业数、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企业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数、三类和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品种、在岗培训人数、购置检验仪器台数、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数;质量指标5个,分别为不合格产品处置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核实率、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核实率、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核实率、药品监管人员培训覆盖率,时效指标一个:完成时间;成本指标4个:分别为培训成本、药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成本、化妆品流通企业检查成本、医疗器械企业监督检查成本。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资金投入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我局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资金分配事宜,确保了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足额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中央下达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全年补助资金5346.5万元,实际支出4938.64万元,结余407.86万元(全部为市县级结余),执行率为92.37%,结余资金已全部结转至2021年。结余资金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市(县)在使用经费时,优先使用了上年结转资金,导致本年度的补助资金没有全部支出而形成结余;二是由于新冠疫情原因,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资金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我局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有效防止了截留、挤占和挪用等情况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力度,2021年我局聘请了第三方(北京中喜会计事务所)对2020年、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确保了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整体规范有效和安全,较好地发挥了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审计厅在2022年2月对我局2021年预算执行审计中,未发现我局在中央资金分配使用上存在问题。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1)数量指标。全年设定数量三级指标17个,实际达到或完成预期指标值的数量三级指标16个,存在1个超出预期指标值的指标。
(2)质量指标。全年设定质量三级指标9个,经自评,全部达到了预期指标值。
(3)时效指标。全年设定时效三级指标1个。经自评,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于2020年底全部完成,实现了年初设定的目标。
(4)成本指标。全年设定成本三级指标4个,分别为监管人员队伍培训≤450元/人.天、药品企业监督检查成本≤2500元/家、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成本≤2000元/家、医疗器械企业监督检查成本≤2400元/人.天。经自评,四项指标均实现了年初设定的目标。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1)社会效益指标。全年设定社会效益三级指标3个。设定社会效益三级指标预期值全为逐步提高,经与2020年度比较,设定的3项指标都有所提高,自评认定为实现了年初设定的目标。
(2)可持续性影响指标。全年设定可持续性影响三级指标4个。设定的可持续性影响三级指标预期值为中期或长期,经与上年度比较,设定的4项指标都有所提高,自评认定为实现了年初设定的目标。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全年设定满意度三级指标3个,分别为公众对药品监管满意度≥75%、公众对化妆品监管满意度≥70%、公众对医疗器械监管满意度≥80%。根据我局2021年底的随机问卷调查,公众对药品监管的整体满意度为83.15%,高于设定的指标值的最高值。据此自评认定三个指标均实现了年初设定的目标。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我局所有的绩效指标均实现了预期目标值。但也存在设置绩效目标预期值偏低的指标,如数量指标中“购置检验仪器台数”设置的指标值为11台,实际购置检验仪器台数52台,超绩效目标幅度达到近5倍,主要原因:一是在设置此项指标值时,没有考虑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备配实院际需求及更新情况,导致实际完成值超过超设定值幅度较大,二是相关处室绩效人员对绩效管理工作考虑不全面以及对绩效指标设定要求不清楚而造成的。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1.进一步统筹安排好全年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做到早谋划、早安排,并落实好责任分工,定期监督完成情况,确保如期完成绩效目标。
2.尽早加强与国家局沟通,进一步完善预期完成目标的设定方法和标准,尽量准确反映当年工作成绩,使专项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考核更切合工作实际。
3.加大绩效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绩效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设定的各项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公开
2022年,我局将高度重视中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确保发挥以评促管的效能,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财政资金使用机制,努力提高绩效意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中央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情况挂钩。我局在下年度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将结合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上年度绩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绩效自评结果较差或者资金结余较多的单位,在下年度分配资金给予适度减少。
2.建立评价结果公开制度。对中央补助资金支出绩效情况,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与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时一并公开。
3.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和问责机制。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查找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均未发现我部门在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附件:1.2021年中央食品药品补助(药品部分)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xls
2.2021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单列部分指标).xls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